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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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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章诉被告王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舞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王建章,男,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朱雪梅,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王鹏宇,男,2002年9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舞钢市。 法定监护人王磊,男,1972年12月10日生,住舞钢市。

(2015)舞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建章,男,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朱雪梅,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王鹏宇,男,2002年9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舞钢市。

法定监护人王磊,男,1972年12月10日生,住舞钢市。

法定监护人姚林鹤,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章被告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章撤回对被告王鹏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王鹏宇的法定监护人王磊负担。

审判员  任书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世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