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65号 原告黄某甲,女,20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黄某乙,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