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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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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心钰与被告黄亮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65号 原告黄某甲,女,20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黄某乙,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65号

原告黄某甲,女,201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黄某乙,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