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666号 原告赵小桃,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长鑫,男,成年,汉族。 被告晋祥光,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桃与被告王长鑫、晋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