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7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8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被告翟某某向其借款30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给其出具欠条。但至今被告未予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 被告翟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翟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