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第0399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郑窑村,身份证号410881194709154573。 被告孔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人民医院北门对门下街商住楼西单元六楼东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