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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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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9号 原告芦某某,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9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