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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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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19号 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占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某,男,成年。 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居委会)与被告翟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19号

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占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成年。

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居委会)与被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同年8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胡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其居委会的居民,2015年4月,未经其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同意,被告私自违法在其家旁边居委会所有的空闲地上(南北长四米,东西长8.5米)建临时简易房,居委会发现后立即责令被告停工,停止侵权,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后北海办事处城市管理所给被告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筑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仍不停止建设,直至建成违法建筑。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即拆除被告在原告土地上违法建筑的临时简易房),恢复原状,返还被告违法占用的居委会土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且本案亦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关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