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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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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继延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孙继延,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延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

(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4号

原告孙继延,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延与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