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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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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东升与被告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孔东升,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大礼,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亚云,女,汉族,成年。 原告孔东升与被告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东升,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大礼,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亚云,女,汉族,成年。

原告东升与被告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东升到庭参加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吕大礼在其处借款5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上述借款50万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吕大礼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孔东升现金伍拾万元整”,但该款至今未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吕大礼借原告款5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吕大礼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牛亚云共同归还借款,因该债务产生在二被告登记离婚后,应属被告吕大礼的个人债务,所以原告的该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大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东升借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