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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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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勇力与被告杨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3448号 原告和勇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建涛、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六,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和勇力与被告杨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448号

原告和勇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建涛、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六,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和勇力与被告杨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勇力的委托代理人吕建涛、崔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小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4日,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10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和勇力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杨小六2013.4.24”。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小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和勇力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