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4055号 原告吴欢欢,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宝国,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欢欢诉被告黄宝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欢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欢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英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