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4013号 被告党保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清,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宽与被告党保贞、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家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