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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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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家宽与被告党保贞、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4013号 原告史家宽,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保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清,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宽与被告党保贞、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

(2015)济民初字第04013号

原告史家宽,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保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清,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宽与被告党保贞、李小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家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