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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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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被告李玉斌、李小娟、李英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地址:黄河路811号人社局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玉斌

(2015)济民一初字第1768号

原告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地址:黄河路811号人社局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斌,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小娟,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英孜,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菁菁、石东东、被告李玉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娟、李英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李玉斌向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并提供被告李英孜为李玉斌提供反担保。后在其与被告李小娟的担保下银行贷给被告李玉斌5万元。但贷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贷款本息均由其代付,经其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其的钱。被告李小娟与李玉斌是夫妻关系。现要求被告李玉斌偿还其代付李玉斌在银行的本息51981.25元,违约金5000元、自代付之日起至被告归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律师费2000元;被告李小娟、李英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李玉斌辩称:当时是在济源农商行贷的款,应让济源农商行的人到庭。后又认可借款属实,承诺由其慢慢还。

被告李小娟、李英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被告李玉斌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济源农商行)贷款5万元,期限一年,由原告及被告李小娟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李玉斌、李英孜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李英孜对被告李玉斌的贷款5万元进行反担保,并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被告李玉斌和李英孜承担,并由违约方承担反担保金额总数10%的违约金。后济源农商行给付被告李玉斌贷款5万元。贷款逾期后,被告李玉斌未归还贷款。2015年1月26日济源农商行在原告账户扣划被告李玉斌应还贷款本息合计51981.25元,济源农商行给原告出具了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另查明:1、原告提供的收费发票显示原告支出律师费2000元。2、被告李小娟与李玉斌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代为被告李玉斌归还贷款本金合计51981.25元,有济源农商行给原告出具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为证,且被告李玉斌认可,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李玉斌偿还代付银行的本息51981.2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代付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归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及5000元的违约金,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该两项均属于违约金性质,如该两项计算标准合计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原告的律师费2000元,有其提供的收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小娟、李英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李小娟与被告李玉斌系夫妻关系,而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被告李小娟应与李玉斌共同承担上述债务。而被告李英孜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所以被告李英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玉斌、李小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51981.25元及利息,利息从代付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利息、违约金总数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二、被告李玉斌、李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李英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全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三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