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744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英斌,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