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西段鸿泉宾馆附四楼。 法定代表人毕海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苗 丹 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