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843号 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国喜,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慧强与被告谭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雷雷、被告谭国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现经其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2万元。 被告辩称:借款数额属实,但其现在无钱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国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强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