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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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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春英与被告张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575号 原告任春英,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来付,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英与被告张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2015)济民一初字第3575号

原告任春英,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来付,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英与被告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春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