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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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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50号 原告许小雨,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勤,女,成年,汉族。 被告赵路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

(2015)济民小字第50号

原告小雨,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勤,女,成年,汉族。

被告路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