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雨诉被告李勤、赵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小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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