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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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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乃合诉被告李战全、孔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134号 原告聂乃合,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全,男,成年,汉族。 被告孔警卫,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乃合诉被告李战全、孔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

(2015)济民小字第134号

原告聂乃合,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全,男,成年,汉族。

被告警卫,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乃合诉被告李战全、孔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乃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