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36号
原告聂乃合,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全,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乃合诉被告李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乃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