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47号
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区钟繇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家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根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蔡顺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双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三鑫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