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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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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正法诉被告杨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107号 原告张正法,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合根,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正法诉被告杨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

(2015)济民小字第107号

原告正法,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合根,男,成年,汉族。

原告正法被告杨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合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将自己的小麦售予被告,约定被告将小麦部分兑换成白面,部分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原告。经结算,被告应向其支付405斤白面及4270元小麦款,被告未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小麦款4270元、白面价款8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暂不主张白面价款。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杨合根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张正发麦款肆仟贰百柒拾元整 4270元”,杨合根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其个人印章,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小麦款4270元。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售小麦,被告欠原告小麦款4270元未付,并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欠原告小麦款427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款42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合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法小麦款42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