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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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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娄合群与被告张治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娄合群,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治稳,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 原告娄合群与被告张治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娄合群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娄合群,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治稳,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

原告娄合群与被告张治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娄合群自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合群撤回对被告张治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