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533号 被告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张波与被告刘万国、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