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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