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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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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河南省西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30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