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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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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耀曾与被告武振亚、潘全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王耀曾,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武振亚,男,成年人。 被告潘全营,男,1979年5月7日出生。 原告王耀曾与被告武振亚、潘全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王耀曾,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武振亚,男,成年人。

被告潘全营,男,1979年5月7日出生。

原告王耀曾与被告武振亚、潘全营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但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王耀曾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耀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王耀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