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73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东,男,1992年3月6日出生。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罗东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公安局家属院和被告周口市盛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二被告,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二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平县鸿韵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清友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泳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