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保字第0006号
原告贾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张会坡,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张伟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陈坦,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与被告张会坡、孙铁军、张伟华、陈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十万元的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会坡、孙铁军、张伟华、陈坦十万元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