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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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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梅与被告张会坡、孙铁军、张伟华、陈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保字第0006号 原告贾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张会坡,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孙铁军,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张伟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陈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保字第0006号

原告贾梅,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张会坡,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铁军,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张伟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陈坦,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与被告张会坡、孙铁军、张伟华、陈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十万元的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会坡、孙铁军、张伟华、陈坦十万元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