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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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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10年10月10日在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有第三者,致使感情破裂,经多次劝说,被告不知悔改。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虽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仅有个人单方面陈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所以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