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504号 原告贺松坡,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华港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华港水城阳光尚居项目工程部。 原告贺松坡与被告驻马店华港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华港水城阳光尚居项目工程部、驻马店华港置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但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贺松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松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1元退还原告贺松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