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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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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广睿与被告乔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3104号 原告李广睿,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乔齐虎,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广睿与被告乔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104号

原告李广睿,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乔齐虎,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广睿与被告乔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齐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7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广睿现金伍万元整乔齐虎2013年10月27号”。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21日起归还利息,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齐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广睿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