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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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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慧强与被告张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844号 原告李慧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杨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慧强与被告张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

(2015)济民一初字第1844号

原告李慧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杨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慧强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现经其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2万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2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杨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慧强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