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9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祥。
委托代理人郭秀亚。
法定代表人刘显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新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赛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新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赛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新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新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