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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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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贵与姜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28号 原告张志贵。 被告姜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贵诉被告姜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中,原告张志贵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28号

原告张志贵。

被告姜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贵诉被告姜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中,原告张志贵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小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贵承担。

审判员  齐文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