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241号
原告臧保林,男,1957年5月29日,汉族。
原告臧保林与被告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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