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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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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保林与被告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241号 原告臧保林,男,1957年5月29日,汉族。 被告张军,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臧保林与被告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241号

原告臧保林,男,1957年5月29日,汉族。

被告张军,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臧保林与被告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