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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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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风彬与王新义、何腊梅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风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腊梅。 上诉人段风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新义、何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风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腊梅。

上诉人段风彬因与被上诉人王新义、何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王新义住址在封丘县黄德镇,封丘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王景坤向段风彬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段风彬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的封丘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案件管辖权。封丘县人民法院仅依被告住所地将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46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