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荣芬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芬。 上诉人郝军因与被上诉人刘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9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芬。

上诉人郝军因与被上诉人刘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9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欠条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其复印件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合法依据;即便欠条属实,也并非合同性文件,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问题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郝军向被上诉人刘荣芬出具的欠条载明的起诉地法院为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刘荣芬持欠条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要求,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至于该欠条是否真实有效,应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审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