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64号 原告杜兴云,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郭振环,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杜兴云与被告郭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兴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