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常院生,男,1968年8月20日生。 被告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生。 原告秦平安与被告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田东方 人民陪审员 牛晓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