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秦平安与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被告常院生,男,1968年8月20日生。 被告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生。 原告秦平安与被告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常院生,男,1968年8月20日生。

被告郭玉喜,男,1952年8月24日生。

原告秦平安与被告常院生、郭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田东方

人民陪审员  牛晓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