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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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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小鹃与郭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贠小鹃,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张泉河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310113162。 委托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栋林,男,汉族,1961年1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贠小鹃,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张泉河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310113162。

委托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栋林,男,汉族,1961年11月26日生,住辉县市城关镇翠园街九条5号,现住辉县市翠园街8条3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111260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小鹃诉被告郭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贠小鹃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栋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小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贠小鹃承担。

审判员  齐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