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贠小鹃,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张泉河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310113162。 委托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栋林,男,汉族,1961年11月26日生,住辉县市城关镇翠园街九条5号,现住辉县市翠园街8条3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111260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小鹃诉被告郭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贠小鹃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栋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小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贠小鹃承担。 审判员 齐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