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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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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3477号 原告李某甲,1975年6月12日生。 被告李某乙,1975年5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

(2015)辉民初字第3477号

原告某甲,1975年6月12日生。

被告李某乙,1975年5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 尚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