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李运峰,男,1958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85年12月30日生。 法定代表人王常付,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峰与被告辉县市常村镇荒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李运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尚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