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83号 原告段青全(小名玉星)。 被告付保枝。 委托代理人胡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全诉被告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青全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文安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