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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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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青全与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83号 原告段青全(小名玉星)。 被告付保枝。 委托代理人胡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全诉被告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83号

原告段青全(小名玉星)。

被告付保枝。

委托代理人胡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全诉被告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青全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文安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