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段某,女。
被告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尚明,李松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段某诉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进行调解未果。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1月相识,1996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带一儿子,被告带一女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组成了再婚家庭。1997年后被告经常恶言恶语,张口就骂,动手就打,把离婚挂在嘴上,动不动就以离婚相威胁。在一个月前被告还对其实行了家庭暴力。被告有恶习,肆意挥霍,家里的人却不能花他的钱。原告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常常受到摧残,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被告持有财产房产谁名下归谁,存款平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诉状陈述内容不属实。被告不存在所谓的出轨、家庭暴力。原告所说分居两年多以及夫妻财产状况均不属实。第二,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积累了深厚的感情。在感情上被告无法接受离婚,双方结婚后,被告为了多挣钱经常到野外沙漠作业,培养了原告的儿子,照料了原告的母亲,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无法接受。被告离不开原告,被告患有多种疾病,一个人无法承担医疗费支出,也非常需要一个人在身边从生活上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相依相靠。双方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和感情,原告应尽快回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起诉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努力创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原、被告作为夫妻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段某要求与丛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李根正
代理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