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顺民初字第990号
被告李某,女。
朱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来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决定受理。同日本院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并于同日及2012年11月19日组织调解未果。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之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被告李某婚后一直拿着原告的工资卡并自己取款,掌管着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夫妻双方为此经常吵架,现被告已从原告住处搬出分居,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2、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黄金项链一条(约20克)、黄金耳环一对(约3克)、黄金戒指两个(约10克)、彩礼人民币一万元。3、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黄金项链一条(约人民币2500元)、黄金戒指一枚(约人民币1500元)、黄金吊坠(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二手奇瑞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小刀牌电动车一辆、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30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2010年9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原告诉状中所说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在开封市龙亭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并于2011年9月17日举行婚礼,婚后尚无婚生子女。
上述事实有朱某某、李某结婚证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原、被告结婚一年来,双方作为夫妻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