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郏民小字第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周金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朝相,男,1952年3月21日生

(2015)郏民小字第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周金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朝相,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俊伟,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周金营、张朝阳、张俊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红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