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

河南省临颍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期在河南省许昌县新许办事处枪杆刘社区居住,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交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某某的户籍地虽系河南省临颍县,但其自2002年5月份至今均在河南省许昌县新许办事处枪杆刘社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系河南省许昌县,故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建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