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应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应杰,男,汉族。
被告:田红勋,男,汉族。
被告:田灿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杰、王红旗诉被告田红勋、田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杰、王红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杰、王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杰、王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应杰、王红旗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