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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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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应杰、王红旗与被告田红勋、田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应杰,男,汉族。 原告:王红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应杰,男,汉族。 被告:田红勋,男,汉族。 被告:田灿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杰、王红旗诉被告田红勋、田灿欣借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应杰,男,汉族。

原告:王红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应杰,男,汉族。

被告:田红勋,男,汉族。

被告:田灿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杰、王红旗诉被告田红勋、田灿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杰、王红旗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杰、王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杰、王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应杰、王红旗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