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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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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03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

河南省临颍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0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