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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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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40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经法庭传唤,被告樊某某不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城初字第340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经法庭传唤,被告樊某某不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